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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约定细分工资性工程款,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 更新时间:2015-04-14 浏览量:233次
  • 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是所有务工者最大的心愿(资料片)。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市住建局出台农民工工资管理细则,还首次对“工资性工程款”进行了约定细分。明确要求工资性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与材料款等其他工程款区分,不得混淆。这种约定细分,可有效减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当月人工费认定时产生的纠纷,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来源的问题,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发放。

      设立工资专户 防止支付浑水摸鱼

      以往农民工讨薪案例中,双方会在工资认定上产生纠纷,导致欠薪问题难解决。针对这一问题,管理细则中首次对工资性工程款进行了细分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

      同时,管理细则还明确规定,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三方监管减少工资发放争议纠纷

      如何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根据管理细则,工资款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信息的,每出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按程序进行信用扣分;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开户银行凡未按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未按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的,将不得作为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本报记者 臧振 通讯员 李景辉 史琨

    (责任编辑:殷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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