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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启动

  • 更新时间:2019-04-05 浏览量:829次
  • 近日,记者从市统计局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6月8日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标志着我市正式进入第四次经济普查时间。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单位总量接近45万户。

      据悉,此次经济普查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市工商注册法人单位个数由4.36万户增至2018年5月底的12.1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3.06万户增至29.99万户。预计2018年年底普查单位总量将接近45万户。此次国家普查方案还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普查,如实组织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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